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會會費減免辦法
9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常會修訂
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學生議會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學生議會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5年11月03日學生議會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學生議會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臨時會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03月02日學生議會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常會通過
中華民國108年06月25日學生議會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常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學生議會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06月17日學生議會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常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【宗旨】
第一條 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會(以下簡稱本會)財物管理法第三章第十條及本會會費收取辦法第三章第八條訂定。
第二章 【申請條件】
第二條 申請身份:
一、身心障礙學生(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)。
二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(指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)。
三、低收入戶子女(係指政府核有定案)。
四、本校進修推廣部四技學生。
第三章 【減免額度】
第三條 減免額度為該年度繳交學生會費之半數及四分之一。
一、以下減免該年度會費半數金額之資格:
(一)身心障礙學生(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)。
(二)身心障礙人士子女(指父母或監護人領有重度、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)。
(三)低收入戶子女(係指政府核有定案)。
二、以下減免該年度會費四分之一金額之資格。
(一)本校進修推廣部四技學生。
(二)身心障礙人士子女(指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輕度、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)。
(三)中低收入戶子女(係指政府核有定案)。
第四章 【申請方式】
第四條 本人親至學生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,需繳交以下證件:
(一) 申請人身份證。
(二) 學生證正反二面影印本。
(三) 學生會卡正反面影本。
(四) 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殘障手冊影印本、低收入戶卡影印本,擇一即可。
(五) 存摺影本。
第五條 申請人若有身分重複時,僅可擇一身分使用。
第六條 填寫完成相關表格後,由本會進行審核於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公布結果即匯款。
第七條 於每學期期中考前辦理完畢。
第八條 在學期間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,休學後再復學者亦同。
第五章 【附則】
第九條 本辦法經由行政中心行政會議修訂,提請學生議會大會決議通過後,陳 請會長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