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會入會費退費辦法

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第一次常會制訂 11 項
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第一次常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第一次常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學生議會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常會通過
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學生議會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常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學生議會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學生議會 11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常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【宗旨】
第一條 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會(以下簡稱本會)財物管理法第三章第七條及本會入會費收
取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訂定。
第二章 【退費說明】
第二條 退費時間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三天內公告。
第三條 申請日期為自公告日後兩周內可至學生會辦公室辦理退費,特殊情況不受開學兩週的限制
例:休、退、轉學。
第四條 轉學、休學或退學者,需附休、退、轉學申請單影印本。
第五條 申請退費文件可郵寄或本人親自至學生會行政中心辦公室辦理。
第六條 退費者須填寫「學生會會費退費申請單」,並備齊下列證件:
一、學生證正反面影本
二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
三、學生會卡
四、存摺影本
日、夜間部每學年會費可退該年度收取費用之金額,扣除 50 元手續費
一年級,可退費 7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二年級,可退費 3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三年級,可退費 1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四年級,可退費 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獸醫系:
一年級,可退費 7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二年級,可退費 3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三年級,可退費 1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四年級,可退費 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五年級,可退費 50 元,共計二學期。

第七條 轉學、休學或退學者,需附休、退、轉學申請單影印本,且超過開學兩週內的退費期限後
辦理退費,當學年度之會費不予退費。
第八條 退費以一次為限,若該年度曾經退費,之後又辦理補繳,則該次補繳後不可辦理退費。
第九條 曾辦理過學生會會費減免,不得再辦理學生會會費退費。
第三章【附則】
第十條 本辦法經由行政中心行政會議修訂,提請學生議會大會決議通過後,陳請會長公布後實
施,修正時亦同。